门诊大病医疗登记
(一)办理程序
一、参保人员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应当先进行门诊大病登记。
二、门诊大病医疗包括:恶性肿瘤的门诊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三、职工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时,应当先到医保定点医院开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然后凭申请单、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到医疗机构所在区县的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四、门诊大病患者因治疗项目的不同,进行门诊大病登记的定点医院以2所为限,但同一治疗项目只限于1所定点医疗机构。
五、每次门诊大病医疗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6个月后需要继续治疗或在6个月内需要变更医疗机构的,应当到原办理手续的区县医保中心重新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恶性肿瘤病人享受大病医疗待遇的期限暂定为自肿瘤首次确诊或复发之日起18个月。18个月期满后,因病情需要继续进行肿瘤化疗、放疗的,期限可以酌情延长。
(二)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六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
(三)办理地点
长宁路895号长宁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接待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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