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 社保卡补卡(换卡、修卡)业务
(一)办理程序
一、补卡
1、参保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卡书面报失的同时,可办理医疗保险卡补卡手续。
2、自办理补卡申请手续起的第7个工作日后,可到办理补卡手续的市、区县医保中心领取新的医疗保险卡。
3、领取新的医疗保险卡时,按规定支付工本费。
二、换卡
1、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卡发生损坏的,可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市医保中心办理换卡手续。
2、办理换卡手续后,由受理的市、区县医保中心及时发给新的医疗保险卡,收回损坏的医疗保险卡,并收取工本费。
三、修卡
1、医疗保险卡在医院、药店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法使用时,由医院、药店发《就医损坏告知单》,参保人员应在3日内凭告知单和身份证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进行验卡。
2、验卡后可以修复的,由受理的市、区县医保中心修复后将原医疗保险卡退回参保人员,继续使用。
3、验卡后不可修复的,由受理的市、区县医保中心换发新的医疗保险卡,并收回原医疗保险卡。属于参保人员保管不当的,应收取工本费。
(二)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
(三)办理地点
长宁路895号长宁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接待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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