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注册申请程序
一、护士首次注册
政策依据
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受理范围
在辖区内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
提供资料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2、199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护士,须提供护理专业的最高学历证书;199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护士,须提供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成绩单;
3、身份证明;
4、工作证明(以医院为单位集体证明);
5、健康体检表(由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出具);
6、两张照片(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7、持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需在本市重新办理首次注册手续的,还须提供由发证部门出具的原《护士执业证书》注销证明;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内的护士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者提交的全部资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护士连续注册
政策依据
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计价格(1995)98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护士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受理范围
1995年以来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在辖区内的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包括部队医院编外的合同护士。
暂缓注册对象
1、病事假1年以上,尚未上班者;
2、因故调离护士岗位1年以上,尚未归队者;
提供资料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小证);
3、《上海市在职教育登记册(护理专业)》;
4、继续教育30学时的证明(缝单年度办理首次注册的护士只需15学时);
5、《上海市护士再次注册申请汇总表》。
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内的护士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办理地点
中山西路911弄3号3楼308室(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执业监督科)
工作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至11:30 下午 1:00至5:00
咨询电话
62754548转213, 6278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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